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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舊勞工退休制度比較

法律

現行勞動基準法(舊制)

勞工退休金條例(新制)

制度

採行確定給付制,由雇主於平時提存勞工退休準備金,並以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之名義,專戶存儲。

採行確定提撥制,由雇主於平時為勞工提存退休金或保險費,以個人退休金專戶制(個人帳戶制)為主、年金保險制為輔。

年資採計

以一事業單位為限

工作年資不以同一事業單位為限,年資不因轉換工作或因事業單位關廠、歇業而受影響。

退休要件

1.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。
2.工作25年以上,得自請退休。
3.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強制退休要件時,亦得請領退休金。

新制實施後
1.適用舊制年資之退休金:
勞工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(自請退休)或第五十四條(強制退休)規定之退休要件時,得向雇主請領退休金。2.適用新制年資之退休金:
選擇適用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制之勞工於年滿六十歲,且適用新制年資十五年以上,得自請退休,向勞保局請領月退休金﹔適用新制年資未滿十五年時應請領一次退休金。另,選擇適用年金保險制之勞工,領取保險金之要件,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而定。

領取方式

一次領退休金

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

退休金計算

按工作年資,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。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,美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,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。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﹔滿半年者以一年計。

個人退休金專戶制:
1.月退休金: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,依據年金生命表,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,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

2.一次退休金: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。

3.年金保險制:領取金額,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而定

雇主負擔

採彈性費率,以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之百分之二至十五作為提撥基準,應提撥多少退休準備金,難以估算

退休金提撥率採固定費率,雇主負擔成本明確。提撥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。

勞工負擔

勞工毋需提撥

勞工在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可以自願提撥,享有稅賦優惠。

優點

1.鼓勵勞工久任
2.單一制度,較易理解

1.年資採計不受同一事業單位之限制,讓每一個勞工都領得到退休金

2.提撥率固定,避免企業經營之不確定感

3.促成公平的就業機會

缺點

1.勞工難以符合領取退休金要件

2.退休金提撥率採彈性費率,造成雇主不確定的成本負擔

3.僱用中高齡勞工成本相對偏高,造成中高齡勞工之就業障礙

1.勞工必須擇優適用

2.員工流動率可能提高

備註:勞退新制規定,企業必須在2005年6月30日前,以書面方式詢問勞工對新舊制
   的選擇,亦即勞工可以選擇適用舊制度之退休金規定

 

 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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